點商標註冊申請複審程序
第一条 本程序適用於根據《點商標註冊規則》第三十五條就點商標管理機構(下稱“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批准註冊決定申請複審。
第二条 申請人須通過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以電子郵件形式向管理機構的政策與合規部提出複審申請及相關材料。 管理機構接收複審申請和用於複審程序通訊的電郵位址為: policy@trademarkdomain.com。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須陳述其反對管理機構審核部不予批准註冊決定的理由(字數限制為500個漢字/英文單詞)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申請文檔及附件大小不得超過20MB,且總頁數不得超過30頁)。
第三条 在政策與合規部收到複審申請的2個工作天內,相關的點商標將被置於預留狀態,直至複審程序結束為止。
第四条 相關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機構須在提交複審申請後的5個工作天內,向管理機構繳納複審申請費用人民幣1,500元/點商標,並向政策與合規部提交已繳納費用的憑證。逾期未繳納複審費用的,將被視為撤回複審申請,複審程序將被終止,相關點商標預留狀態將被解除,並開放予公眾申請註冊;如需重新启动複審程序的,須在《點商標註冊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複審期限內,提交複審申請。
第五条 專家組在其成立後的7個工作天內以電子格式文檔形式作出複審決定,並由案件經辦人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至提交複審申請的註冊服務機構處。在特殊情形下,專家組可以延長上述作出決定的時間,並由經辦人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處理時間至註冊服務機構處。專家組有完全的獨立裁量權決定是否提供複審決定的理由和公開複審決定。
第六条 如專家組決定批准複審申請的,按本程序第四條規定所繳納的複審費用,將在複審程序結束後15個工作天內全額退還予相關註冊服務機構帳戶。如專家組駁回複審申請的,上述費用將不被退還。
第七条 在不違背任何現行法律的情況下,除有欺詐或故意不當行為外,複審專家組成員、管理機構和管理機構負責人員及其工作人員不應就與依照《點商標註冊規則》和本程序所進行的案件有關的任何行為或疏忽向申請人、相關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承擔責任。
第八条 本規則由管理機構負責解釋。